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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极为不利,我所律师力挽狂澜

发布时间:2015-12-16 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一家七口人,家住通州,在拆迁过程中与开发商一致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被开发商申请行政仲裁,要求其腾空房屋予以拆除,最后行政裁决支持了开放商的请求,且仅有货币补偿款100万,扣除两80平套安置房后,仅有不足60万的货币补偿,这对委托人一家人来说显然过低,极不合理。但行政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开发商是有法律依据来进行强制拆迁的,在紧要关头,我所张友玲律师和杜伟律师接受委托,来协助委托人,处理案件。我所律师认证了解案情,积极准备,经多次沟通与研讨,决定先通过行政复议,后通过行政诉讼来处理此案,要求撤销上述《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通过大量的事实和理由,据理力争,最后对方被迫通过调解结案。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一家七口每口都获了一套安置房,共七套,另还有货币补偿。

  【案例分析】

  我所律师通过行政诉讼就帮助了当事人解决了纠纷,让当事人极为满意。

  行政诉讼中,我所律师以极其专业的法律素养,运用熟练地法律知识,通过寻找《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各种违法行为作为诉讼理由:

  其一,认为裁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为依法保障原告5日书面答复期限。

  根据此条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第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提供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其二,认为裁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未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这时我们申请的行政复议就有了用途,根据《行政复议法规》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程》,第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其三、认为裁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裁决人员组成人数不合法

  其四、裁决程序违法,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其五,裁决实体违法,剥夺了当事人安置选择权

  其后还有很多事实和理由,我所律师用强有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引用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旁征博引,表达诉求。给对方施加了极大地压力,也促使了本案的顺利解决。

  【律师建议】

  拆迁过程中,开放商按照法律程序来拆迁固然对我们人身财产权利有一定的保证,但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如果我们不懂法,对方又有了合法基础,那我们面对强拆是无能为力的。面对这种情况,不要轻易妥协,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帮助自己,对自己将是一个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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