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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再次重申: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发布时间:2020-11-06 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述】

  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和2006年3月先后办理了双塔西街16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于2014年4月4日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该《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安业公司拥有使用权的749.5平方米土地时,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并且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安业集团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在本案中,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安业公司相应土地,安业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安业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综上,判决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通告中有关收回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律师说法】

  一、被征收人有权利获得补偿。被征收人有权利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中均有体现。具体的实施也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定,并且进一步规定了必须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也是为了更加有力的保障老百姓的权益不受公权力的不法侵害。

  二、征收公告的内容应清晰全面。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包括征收补偿方案等具体补偿内容,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能够做到这一点已非易事,申云律师在实务中接触到的大量案件属于既见不到公告也不公布补偿方案的征收项目,那么这种情况下,征收机关也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然后再启动具体的征收工作。

  三、补偿价值应合法合理。被征收人经常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虽然政府部门也公布了补偿方案,但是补偿的价格尤其是房屋单价很低,或者征收项目一拖再拖,等到真要实施拆除的时候已经过去了四五年甚至七八年,在房价飞涨的今日,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很难再买到条件相同的房屋,这就违背了公平补偿的原则。被征收人要注意,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的时点,一般应当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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