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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手续不齐拆迁启动,民企利益谁能维护?

发布时间:2020-11-06 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山东坐落在我国东部沿海,在教育事业蒸蒸日上的同时,山东民企以其果敢的勇气在商海中不断发展,然而在面对拆迁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也在苦苦挣扎。

  山东日照某企业是日照数一数二的民营企业,每年向国家及地方缴纳税费近千万,在如火如荼的国家铁路建设的大背景下,某企业也面临拆迁的困境。2015年伊始,在没有见到任何书面的公示,没有见到相关的负责人的情况下,日照市某区村支书向某企业发出拆迁的通知,且其要求向政府报价进行补偿,并且很明确的表明,企业不能满天要价,在随后某企业负责人说要进行商量,可是在以后的几天中,村里不断约见负责人要求尽快拆迁,不久,政府方委托村支书向某企业负责人下发了一份评估报告,仅仅是一张纸,没有任何的说明情况,并且其中的估价极低,还有很多没有评估的事项。此负责人向村里提出自己的合理的见解及诉求,但是一直没有谈妥。

  2015年2月在没有任何征兆的前提下,消防部门以消防不合格为由要求进行整改,并要求在十日内没有整改就会进行查封。2015年2月底,政府行政执法大队以没有整改为由将某企业负责人拘留。可是此负责人始终不明白,快十年了都合法怎么今天就不合法了呢?为什么评估这么低就没有人愿意听我们的建议呢?在政府的强压下,某企业负责人向我所求助。

  相关法律(部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办案情况:

  一、2015年3月初,某企业负责人及相关高层来我所进行案件咨询,我所张律师及团队律师对案件进行法律关系梳理及对案件进行法律方面的说明,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签订委托协议。

  二、2015年3月,我所张律师及另一名律所律师前往山东日照进行案件的接洽,与当事人进行案件前期的准备工作,取得当事人的授权,并且进行现场的设计勘察,取证,开展法律维权活动。

  三、我所在进行案件实地调查的前提下,向日照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国家国务院发改委进行证据信息的申请抢得先机,掌握证据的方面的主动权,根据调查,政府进行拆迁没有任何的手续,没有任何的告知,处于一种“真空状态”。

  四、与此同时,我所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针对政府的行政拘留提起行政复议,保证法律维权的主动权,另一方面向政府表明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决心。

  五、根据案件的需要,我所张律师及律师团队为了不打草惊蛇,在2015年5月前始终没有向政府表明律师的存在,使政府放松警惕,始终在当事人的背后进行指导谈判的进程。在数次与政府的谈判中,我所律师精心布置谈判的内容,深入里了解政府方面的底线。

  六、五月初,为了打破拆迁部门的威胁,我所律师公开律师身份,第二次前往山东推进案件的进程,并第一次与村委会接触,并向拆迁部门提出出示拆迁手续等文件,拆迁部门无话以对,提出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请。

  七、五月中旬,日照政府仓促公示拆迁征求意见,并向当事人说明,根据我所律师分析,此举同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拆迁现场其他的住户早就拆了,先拆后公示已触犯法律。

  八、我所律师与当事人在此后的谈判中,事先做好起诉的准备。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会议中我所律师列举以下依据:

  1、程序违法,拆迁没有任何手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即使制定的征求意见同样不能否定拆迁部门拆迁违法的现实。

  2、没有进行法律规定的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拆迁部门依靠强拆、拘留使当事人屈服,难以服众。只能加剧当事人和政府部门的矛盾。

  经过我所研究,我们提出两套方案,第一种,通过置换土地再加上部分补偿,第二种,全部通过补偿款项进行补偿。经当事人和律师的努力,与政府达成协议,当事人以自己的现有土地置换获得二十亩土地,并且获得几千万的补偿金,政府方面同样因为解决了拆迁问题加快了铁路建设,此案圆满结案。更多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法律维权咨询热线:010-6518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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