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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遇到违法强拆、暴力强拆的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1-06 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徐某系山东省青岛市一个普通的市民,2012年在拆迁前本是一个安居乐业人民群众中的一员,然而,在建设美丽城市的建设过程中,拆迁被当作一种快速的方式在全国各地被适用,因项目开发项目的进行,徐某的房屋正处于拆迁范围之中,开发商为了推进项目的进程,加快了拆迁力度,徐某经过几次与开发商的协商,但是始终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也成为摆在开发商面前的重要障碍,其为了进行经济利益,在没有任何相关拆迁手续的前提下,拆迁方针对徐某的房屋进行了违法暴力拆迁,虽然拆迁区域中只剩下了徐某一户,但是徐某仍然为了自己的居住权奋斗着,在强拆的之后,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青岛市拆迁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违法拆迁,但是相关部门却置之不理,又进行复议,市政府拒不受理,在无奈之下,其委托我所乐律师进行案件的代理。

  案件评析:

  拆迁有着一个美好的目的,但是在现实中又是一颗沉重的眼泪。在本案中,实际就是一个违法强拆的案件,没有任何的拆迁手续,当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强拆分为违法强拆和合法强拆两种,违法强拆顾名思义就是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拆除活动。而合法强拆是存在的,在我国的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相关的规定,一般我们所说的司法强拆就是此种拆迁方式。一般都会根据行政裁决在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操作,但是在本案中,很明显,拆迁方违法了我国法律。

  一、我所律师于2015年接见徐某,在与徐某的谈话中,我所乐律师基本掌握相关的案情,并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向徐某进行案件的说明,从心理上,使徐某放下了心理包袱,并取得彼此的信任,使案件的办理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我所乐律师在我所相关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徐某当地进行案件的实际调查,充分了解当前案件的进程,被拆迁方的惊人举动所震撼,从此行中,乐律师也获得相关的实地证据,为今后的法律程序提供了基础。

  三、2015年在我所律师的精心准备下,徐某诉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协商、诉讼、谈判的紧张过程,最终徐某在我所律师的帮助下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持续三年的拆迁案也画上了句号。

  四、我所律师运用灵活的辩论,精彩的陈述,有理有据,直戳政府的违法点,不仅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同样获得了法官的认可。

  (一)原告居住的房屋遭受了拆迁方的非法拆迁和暴力拆迁,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受了严重的侵害。

  1、我方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充分证明了拆迁方没有合法的手续,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2、我方向法庭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充分证明了我方遭受了拆迁方的违法停电,我方无法正常生活,在此情况下,我方只好自己燃油发电。

  (二)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1、从正面的角度,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面对拆迁方的非法拆迁和暴力拆迁,我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受了严重的侵害,我方申请行政机关对我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容推卸……

  2、从反面的角度,我方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行政复议受理的排除事项。

  (三)本案被告在答辩程序上不合法。

  1、被告提供的证据目录没有时间,无法证明证据提交的时间,不能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

  2、被告邮寄给法院的信封的质证意见:该信封在答辩时没有作为证据提交,已经过了举证的期限,且该信封没有写明是本案徐某的案件材料,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必然关系。因青岛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案件很多,被告无法证明该邮寄信封与本案有什么必然关系!

  (四)本案中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1、我方在行政复议中所列的“被申请人”为“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此处显然针对的是单位而不是个人,被告以要求处理的是该局负责人为由不予受理显然是错误的。

  2、虽然我方在申请书中提到该局的负责人,但也指的是该局负责人的工作行为,而不是个人私人行为,因为所有单位的活动都是通过单位工作人员来实施的。

  3、被告在答辩状中笼统的写明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但是没有指明具体条文,等于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是一个暴力强拆案件,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不断推进法制进程,然而在国家的领土内还是存在违法强拆、暴力强拆的情况,在本案中,徐某坚定的维护者自己的权益,一坚持就是三年,值得敬佩,而我所律师在面对暴力拆迁方时并没有因为暴力就退缩,而是扬起了法律的大旗,向违法者进行了宣战,在法律的维护者与合法利益的捍卫者的共同努力下,世界上本没有违法者的安身立命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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