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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成年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0-11-17 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继子女继承案例:成年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金玲律师代理被告吕月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当事人吕某是个善良独立的人,在养父吕某某的温暖照顾中健康长大,和养父一直感情很好。成年之后,养父吕某某再婚,继母杨某有个比吕某大六岁的儿子张某。养父婚前有一套公租房,在与杨某婚后通过房改房购买了该房屋(以下称诉争房屋)。后养父吕某某去世,继母杨某身体多病,当事人吕某一直悉心照顾继母生活起居,培养了深厚的母女感情。相反,继母的亲生儿子张某一直对母亲避而远之,毫无尽孝心之意。遂继母与吕某进行了公证,把自己应该继承吕某养父在诉争房屋中的份额留给当事人吕某。后继母去世,继母的儿子张某眼看房价上涨,于是起诉当事人吕某,主张吕某没有权利继承继母杨某的遗产,要求得到诉争房屋50%的份额。

  继承法规定,在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扶养而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关系,其地位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享有和亲生子女一样的遗产继承权。养父吕某某和继母杨某再婚时,当事人吕某已经成年立家,从此角度来说,吕某和继母杨某没有形成扶养关系,遂不能继承继母杨某的遗产。吕某并不是很懂法律,遇到这种情况,无助的她找到了京云律师团队。

  京云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了当事人吕某的委托之后,安排对此类案件有着丰富经验的曹金玲律师负责领导专门针对吕某案件成立的律师团队。京云律师团在与当事人的反复交流沟通之后,结合以往的办案经历,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形成一系列缜密的证据链。在法庭上,通过质证辩论等程序,曹律师发挥专业资深律师的能力充分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后法院判决,采信吕某与继母杨某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主张,认定诉争房屋为当事人养父吕某某和继母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吕某和继母杨某经过公证的协议有效,养父吕某某对诉争房屋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当事人吕某继承。继母杨某所持的二分之一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吕某和继母的亲生儿子张某均等继承。最后吕某得到诉争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张某得到四分之一的份额。

  在此案中,关键点为如何认定吕某的继承权。继承法规定,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已成年,并长期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扶助义务,双方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应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扶养关系泛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即包括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京云律师团队通过搜集收据发票、生活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体现当事人吕某作为晚辈能够在物质与精神方面为老人提供充分保障,因此认定其与继母之间“扶养关系”,进而认定继承权。当你走入困境时,不妨信任经验,信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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